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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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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制秘书处
1.秘书处为合作机制工作机构,负责合作机制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以及与成员单位联络协调事务,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主席提名,管委会会议通过,任期五年;各副主席单位可聘任一名副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助秘书处工作。
3.秘书处设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