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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框架协议

来源: | 作者:CMCCMD | 发布时间: 2021-05-10 | 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框架协议

为促进我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全国各有关调解组织共同创建“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英文名称为“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China’s Commercial Mediation Development”,以下简称“合作机制”,“CMCCMD”),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创建合作机制的目的。

各方认为,商事调解是采用非诉讼方式化解商事争议的有效机制,在我国推进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中处于重要和独特的地位。目前我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各地商事调解机构处起步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普遍认同的规则体系和发展模式。因此,迫切需要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各地、各类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工作的交流、互鉴、合作、发展,共同探索中国特色商事调解事业发展的路径和模式,携手促进商事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商事调解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一)各方同意,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汇集各成员单位的优质资源,调动各参与方的共建积极性,携手打造交流互鉴、相互促进、成果共享、协同发展的合作机制, 对标国际水平,提升治理能力,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方约定按下列原则推进合作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法治思想为指引,探索中国特色商事调解事业正确发展方向和路径;

2.遵循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3.立足于互学互鉴、相互促进、协同联动、共促发展,推动商事调解发展逐步走上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轨道;

4.着眼于改革开放发展大局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提升商事调解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能力和水平;

5.恪守承诺、积极参与、协同步调、共谋发展,将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打造成制度健全、高效运营、有序互动、成果共享的合作和服务平台。

第三条 合作机制的任务及活动方式

各方同意,围绕下列领域,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有序务实高效的合作活动:

(一)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活动。采用会议、研讨、论坛、互访、培训、研修等多种方式以及线下线上结合手段,形成常态化、有针对性及追求实效的经验交流和互学互鉴机制。支持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双边及区域性、专业性的交流互访互鉴机制;总结、交流各地发展商事调解的成功经验、创新举措和具示范性的商事调解经验、技能及案例。

(二)鼓励开展制度建设探索。组织开展各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事调解制度建设经验和创新举措,交流推介各地具指引示范意义的调解规则范本及运营发展摸式,组织研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并具普适价值的中国特色商事调解制度规则体系和发展模式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合作。探索建立商事调解从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调解员资质管理、从业监督及激励惩戒机制,组织开展调解员准入培训、继续教育和专业研修的互助合作工作,实施高水平专业化国际型调解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资源共享的高端调解专业人才库,以上海为基地建设商事调解员培训研修中心。

(四)引导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协作。组织探索商事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作用和衔接机制,引导各地推进和深化商事调解与商事仲裁、商事诉讼对接协作机制的构建,探索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提升商事调解法律效力特别是调解协议可执行效力的制度化举措。

(五)推动建立调解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引导各成员单位与当地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战略合作,建立商事调解服务供需对接合作机制,推介商事主体更多采用调解程序优先条款,不断提升商事调解能力和水平以满足客户需求。

(六)推动建立与学术科研对接渠道。发展与相关法学社团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携手促进中国商事调解理论、制度和文化研究,组建商事调解专家顾问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委员会,创办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年度)高峰论坛。

(七)促进改善商事调解发展环境。运用多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商事调解地位作用的宣传,普及调解理念和调解文化,携手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对商事调解发展的重视扶持,组织有关专家推进商事调解制度的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不断完善商事调解发展政策,改善商事调解发展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八)组织开展跨境国际交流合作。引导成员单位有计划、多维度地拓展与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及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交流互鉴与业务合作,以合作机制名义与海外及国际商事调解专业组织(协会)建立交流管道与合作关系,推动中国商事调解在《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框架下不断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提升合作水平。

(九)搭建合作服务平台。携手成员单位搭建互联互通互动的合作网络服务平台,开办合作机制公众号和其他交流平台,打造相关工作机构及专业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发展商事调解提供专题咨询服务及专业顾问服务,建立成员单位沟通联谊机制,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发展活动,增进互信,加强联动,促进合作。

(十)促进设立全国商事调解行业协作组织。联合成员单位在努力探索、稳步推进各地商事调解事业健康发展、逐步做大做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主管部门支持,尽早创设全国性的商事调解行业协作组织。

第四条 合作机制运营方式

各方同意,为促进合作机制有序务实高效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合作机制的目标及功能,建立合作机制联席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

(一)合作机制联席会议

1.联席会议为合作机制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2.联席会议职能包括:审议合作机制重要制度,推选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聘任管理委员会秘书长,审议合作机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合作机制建设运营重大事项,决定合作机制的变更和终止。

3.联席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可以增开联席会议。

(二)成立合作机制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为合作机制常设机构,负责联席会议决策的执行,指导合作机制秘书处工作,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审议合作机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批准或取消合作机制成员资格,决定合作机制工作机构和专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和人事安排。

2.管理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六至八人,主席、副主席由联席会议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管理委员会设执行主席一名,从副主席中产生,实行轮值制,轮值期为一年。 

3.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秘书长召集。

(三)建立合作机制秘书处

1.秘书处为合作机制工作机构,负责合作机制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以及与成员单位联络协调事务,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主席提名,管委会会议通过,任期五年;各副主席单位可聘任一名副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助秘书处工作。

3.秘书处设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四)成立合作机制专家顾问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1.由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外从事商事调解理论、制度和实务研究的资深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商事调解事业发展和重大制度建设提供专家意见和智库服务。

2.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成员单位专家及外部专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商事调解专业委员会,承担阶段性攻关性专门工作和商事调解重要领域专业研究交流推广工作。

3.推进建立商事调解研修院,为成员单位和从事商事调解的各界专业人士提供培训服务,开展专题研究,发布研究成果,编辑刊物等。

(五)建立合作机制成员发展机制

1.合作机制主要面向各地具备法人资质的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成员,也可吸收相关的法学研究组织以及仲裁、司法机构自愿加入,待条件具备还可吸收有影响力及代表性的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加入。

2.合作机制成员实行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机制。自愿加入的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提请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批签约加入的单位为本合作机制创始成员单位。

3.成员单位享有参与共商共建以及共享合作机制建设成果的权利,履行参与合作机制建设、维护合作机制名誉的义务。成员单位有严重影响干扰合作或损害合作机制名誉的行为,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劝其退出或取消其成员资格。

(六)建立合作机制运营经费保障渠道

1.合作机制经费主要依靠各成员单位的捐助,具体捐助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作指引性规定;同时还可争取政府以专项资助、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给予扶持,还可广辟渠道吸纳社会捐助。

2.以合作机制名义举办重大活动或承办重要项目,由所有成员单位共同承担所需经费或按商定的规则分担经费;单个或部分成员单位通过合作机制为其举办专业活动、提供专家意见或承办项目的,所需经费由请求方承担。

3.合作机制运营经费,交由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促进商事调解专项基金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合作事项和秘书处工作运转,接受各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为创建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的基础性文件,各成员单位开展合作活动、共建合作机制以及制定运营管理规则均须以本协议为依据;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拓展合作领域,由管理委员会作补充规定并提交联席会议认可后修改本协议。

(二)各成员单位创建的合作机制不具排他性,在各方合作期间不影响成员单位在相关领域与其他组织、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三)本协议由合作机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协议自首批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新加入的单位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即为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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